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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行审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1行审257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韩茂志,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晟鸣,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金晟鸣,法规科科员。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罚字(2015)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以被执行人郑明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确认:被执行人郑明芝未经批准,于2013年擅自占用龙口市新嘉街道诸河高家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房,总占地面积166.7平方米,所占地为基本农田,属非法占地。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龙国土资罚字(2015)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郑明芝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166.7平方米集体土地,限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6.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将龙国土资罚字(2015)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郑明芝。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龙国土资催告字(2015)116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履行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确认。被执行人郑明芝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放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龙国土资罚字(2015)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完全履行龙国土资罚字(2015)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执行。二、责令郑明芝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166.7平方米集体土地,限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6.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履行,由龙口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凯人民陪审员  吕廷国人民陪审员  解秋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