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开明与薛朝辉、济南金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明,薛朝辉,济南金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2239号原告:张开明,男,199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薛朝辉,男,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济南金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埠村办事处沙湾村。法定代表人:马乃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明诉被告薛朝辉、济南金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开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3元,原告张开明已申请免交。审判员 槐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