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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开明与薛朝辉、济南金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明,薛朝辉,济南金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2239号原告:张开明,男,199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薛朝辉,男,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济南金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埠村办事处沙湾村。法定代表人:马乃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明诉被告薛朝辉、济南金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开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3元,原告张开明已申请免交。审判员  槐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