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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岗与被执行人奥彦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岗,奥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267号申请执行人陈岗,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奥彦良,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陈岗与被执行人奥彦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岗对五查结果无异议,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没有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奥彦良已缴纳执行费7959元,向申请人共计偿还123901元,已生效执行依据中应给付利息截止第一次偿还之日止,即2017年3月2日止,本案于2015年9月9日保全了奥彦良在东胜区法院的债权,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到期之日前30天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续行保全,逾期造成脱保等损失,自行负担。因申请人陈岗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0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