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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刑更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忠顺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忠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4282号罪犯姚忠顺,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江西省上饶县人,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浙衢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忠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忠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忠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六个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忠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忠顺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根土人民陪审员  何建莉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