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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新都区华腾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中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都区华腾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中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468号申请执行人新都区华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新都区新都镇崇义村*组。负责人唐德强,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东环路***号,身份证号:5101251974********。被执行人四川中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幢9楼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751839-7。法定代表人蒋勤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都区华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中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中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都区华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中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2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蒋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