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终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三明市体育场馆管理站、三明紫阳美术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明市体育场馆管理站,三明紫阳美术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6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明市体育场馆管理站,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幢。法定代表人:段加华,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洋,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紫阳美术馆,住所地三明市体育中心(东新六路)体育场*号店面。法定代表人:钱学先,馆长。上诉人三明市体育场馆管理站因与被上诉人三明紫阳美术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2016)闽0402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明市体育场馆管理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洋,被上诉人三明紫阳美术馆的法定代表人钱学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审查三明市体育场馆一审提交的《承诺书》等证据材料,错误认定其主张的部分房屋租金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本案租金起算时间和具体数额计算错误,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重审。三明市体育场馆管理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8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丽 伟审判员 廖 春审判员 吴 良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