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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25号罪犯林勇,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被捕前系福州市邮政速递总公司台江分公司邮政速递员。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台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责令退出非法所得10400元人民币。其刑期自2009年2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勇于2010年3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本院先后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9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72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勇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6年1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230分;考核期自2015年9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积分2810分,获得表扬4次;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