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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猛与杨方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猛,杨方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925号原告:何猛,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金安乡。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富,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方金,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紫河镇。原告何猛与被告杨方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何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方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猛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何猛负担。审判员 蒋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斯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