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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10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建中建材经营部、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建中建材经营部,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佳声,黄利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1099号之一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中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张建中,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彦,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江,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仁,总经理。被申请人:吴佳声,男。被申请人:黄利娟,女。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中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佳声、黄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中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佳声、黄利娟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中建材经营部已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单号:69XXXXXXXX、6950XXXXXXXXXXXXXX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中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佳声、黄利娟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中建材经营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根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春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