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泽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泽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079号原告:长春市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青川二胡同绿色家园小区12栋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洪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秋泉,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泽金,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长春市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泽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长春市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0.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00元,由原告长春市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00元及诉讼费用的一半11800.00元,合计16800.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人民陪审员 孙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