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7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跃伦与武汉市中联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跃伦,武汉市中联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敬炊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842号原告:梁跃伦,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武汉市青山区(白玉毛条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荣,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中联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20号(御景东方)1栋2单元11层2室,实际经营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21号公路特1号(白玉毛条厂)。法定代表人:胡敬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锦,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胡敬炊,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中联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60号。身份证号码:3502041979********。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锦,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梁跃伦与被告武汉市中联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敬炊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梁跃伦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中联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敬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跃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跃伦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中联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敬炊的起诉。本案案件收费1300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梁跃伦负担。审 判 长  施 义人民陪审员  高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 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