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28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平昌与李广波、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昌,李广波,王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860号之二原告:刘平昌,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瑜,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美(系原告之妻),女,1959年6月7日,住邹平县。被告:李广波,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王桂华,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昌与被告李广波、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祁永庆人民陪审员 王守富人民陪审员 孙会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