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6民初28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平昌与李广波、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昌,李广波,王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860号之二原告:刘平昌,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瑜,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美(系原告之妻),女,1959年6月7日,住邹平县。被告:李广波,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王桂华,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昌与被告李广波、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祁永庆人民陪审员  王守富人民陪审员  孙会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