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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唐从青、唐登志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从青,唐登志,唐从鑫,唐从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5189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耀。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乔娇娇。被告:唐从青。被告:唐登志。被告:唐从鑫。被告:唐从容。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从青、唐登志、唐从鑫、唐从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已主动偿还诉争款项,又因被告家庭困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自愿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