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文明与杨成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明,杨成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4795号原告:宋文明,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鑫,屈可,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忠,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宋文明与被告杨成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成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文明诉称:被告杨成忠雇佣原告宋文明从事外墙保温的施工。被告杨成忠共拖欠原告宋文明劳动报酬159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如数偿还。被告杨成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杨成忠雇请原告宋文明从事外墙保温施工。2017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杨成忠共拖欠原告宋文明劳务报酬共计15900元,并为原告宋文明出具欠款条据。后经原告宋文明多次催要,被告杨成忠久拖不付。为此原告宋文明向本院提起诉讼。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2、欠条一份;3、出庭证人慎孔堂、宋传良、宋文巨的证言;4、当事人相应陈述。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宋文明为被告杨成忠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宋文明提供劳务,被告杨成忠应以约定支付原告宋文明劳务报酬。原告宋文明要求被告杨成忠支付劳务报酬159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成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成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宋文明劳务报酬1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9元,由被告杨成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