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9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万紫千红餐饮娱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万紫千红餐饮娱乐中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9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万紫千红餐饮娱乐中心。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投资人:高岩,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蕾,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市万紫千红餐饮娱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万紫千红餐饮娱乐中心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万紫千红餐饮娱乐中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万紫千红餐饮娱乐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孙玉明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