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帅少波、陈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少波,陈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刑初71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帅少波,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暂住厦门市集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涛,男,1982年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暂住厦门市同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第二看守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少波、陈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帅少波、陈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2时许,被告人帅少波、陈涛在厦门市集美区一楼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970元的“行星”牌助力车。后,被告人帅少波、陈涛又到灌口镇的空地,盗走被害人钟某1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人民币2820元的“五羊”牌助力车。2017年6月8日,被告人帅少波、陈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帅少波、陈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帅少波、陈涛、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有书证助力车购买收据两份、被害人陈某、钟某1的陈述、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帅少波、陈涛辨认笔录、监控录像一份、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帅少波、陈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9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帅少波、陈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帅少波、陈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帅少波、陈涛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帅少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陈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三、责令被告人帅少波、陈涛共同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970元、被害人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宇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