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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胡圣勇与常德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智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圣勇,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780号原告:胡圣勇,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中,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紫薇佳园*期*栋*******号。法定代表人:黄道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照,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雷智,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春,广东今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胡圣勇与常德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胡圣勇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圣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圣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圣勇负担。审 判 长  鲁爱龙审 判 员  庄伏云人民陪审员  徐金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江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