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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炳与何统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炳,何统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袁炳,男,汉族,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代理人:杨正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红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统有,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住所地湖北省郧县。申请执行人袁炳与被执行人何统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袁炳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炳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借款本息53000元;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722元。被执行人何统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6日,本院向银行、证券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何统有无证券、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6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何统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19日,本院向十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何统有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何统有无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何统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10月23日,本院将该案的执行请款告知申请执行人袁炳。申请执行人袁炳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