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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党宝红与郭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宝红,郭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870号原告:党宝红,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文斌,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党宝红与被告郭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党宝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宝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党宝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党宝红负担。审 判 长  郭宏宁人民陪审员  杨自申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