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行终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元林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终73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谢元林,男,汉族,1944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上诉人谢元林因诉确认房屋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行初1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谢元林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5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因开发区雨润配套项目,违法强拆了起诉人的住房。2010年8月,强行拆毁了起诉人的养殖场房屋、抢走现金3420元和各种烟酒、摄像光盘、书证资料。2011年4月,再次强拆起诉人的住房和养殖场。起诉人认为拆迁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雨山区人民政府强行拆迁显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诉请确认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拆除起诉人房屋行为违法。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的诉状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起诉人所称的房屋强拆行为发生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起诉人在2013年8月12日,就相同的被告和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一审法院(2013)马行立初字第0009号行政案件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对谢元林的起诉,不予立案。谢元林上诉称,一审法院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起诉必须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谢元林认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强拆其房屋违法,曾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2013年8月12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马行立初字第0009号行政裁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现谢元林再次就同一事实、以同一被告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结平审 判 员 陈 默代理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 劲书 记 员 刘菊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