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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骆雨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雨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6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雨鹏,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雨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雨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骆雨鹏将何某1停放在蕲春县狮子镇万章路路边的一辆蓝色宗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收购店店主贡某。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100元。2、2017年5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骆雨鹏将刘某1停放在蕲春县狮子镇光明大道刘某1家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85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店店主胡保贵。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100元。3、2017年5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骆雨鹏将何某1停放在蕲春县狮子镇万章路路边的一辆蓝色新大洲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588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骆雨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骆雨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摩托车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胡某、贡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1、刘某1的陈述;物价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骆雨鹏的供述等证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雨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骆雨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骆雨鹏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按当地追诉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被告人骆雨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雨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红人民陪审员 游 兵人民陪审员 詹媛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