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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2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楚远森、李永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远森,李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2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楚远森,男,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李永国,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远森与被执行人李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鲁1326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23564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守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凤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