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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恢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郭权、孟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郭权,孟宪琴,大连洪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90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栾学利,系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郭权。被执行人孟宪琴。被执行人大连洪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和,系该单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权、孟宪琴、大连洪汇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如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毅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