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恢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郭权、孟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郭权,孟宪琴,大连洪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90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栾学利,系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郭权。被执行人孟宪琴。被执行人大连洪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和,系该单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权、孟宪琴、大连洪汇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如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毅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