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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文军与被执行人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军,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094号申请人唐文军,男,1980年10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新,男,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唐文军与被执行人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大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