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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健与刘支军、廖浩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健,刘支军,廖浩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2执210号申请人杨健,男。被执行人刘支军,男。被执行人廖浩团,男。杨健申请刘支军、廖浩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杨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耘审 判 员  邓永成审 判 员  向永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博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