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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福民、屈雄雄与被执行人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福民,屈雄雄,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胡福民,男,住湖南省宜章县。申请执行人屈雄雄,女,住湖北省姊归县归州镇。被执行人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宁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福民、屈雄雄与被执行人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雅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