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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艳与王宝来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王宝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926号原告吕艳,女,1982年9月3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王宝来,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 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一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