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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8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华云与张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云,张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728号原告:郑华云,男,1962年出生,住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光,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玉忠,男,1968年出生,住元江县。原告郑华云与被告张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郑华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华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罗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