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167吴程滢与冯仕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程滢,冯仕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吴程滢,男,199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政(受吴程滢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珩(受吴程滢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仕乐,男,1995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暂住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程滢与被执行人冯仕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程滢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共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06执11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问正文审 判 长 顾华明审 判 员 许正平助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