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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万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万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4548号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莲青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金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升国,男,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居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春,系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居民身份号码×××。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妃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