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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伟能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伟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绣江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卢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斌,该局法规股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伟能,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黄伟能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交纳罚款46797.30元。本案被执行人黄伟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云杰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张 勇二一〇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全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