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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李传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传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70号罪犯李传根,男,汉族,1956年7月29日生,文盲,安徽省安庆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2006)宜刑初字第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传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传根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传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传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传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传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