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崇执恢字第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梁某某,北海华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盛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钟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崇执恢字第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送达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主要负责人:李某某,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送达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全通路。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北海华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四川东路居安园。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盛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朱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与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梁某某、北海华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盛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钟某、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钟某、朱某的财产已处置完毕,钟某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广东路200号银滩桐洋国际大厦3幢×号房屋(共有人为妻子李某)已拍卖变卖,变卖因产权共有人李某不同意变卖其份额,需待共有财产析产后方能处置,造成拍卖变卖未成功;朱某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888弄29号×室房屋1套已拍卖,拍卖成功,拍卖得款880万元已作出分配方案,方案生效后已全部转款给当事人;朱某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室房屋和×室房屋已依法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进行处置;朱某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1299弄13号×室房屋和地下1层车位S132拍卖中,因共有产权人张某某(妻子)、朱某某(女儿)不同意拍卖其份额,需待共有财产析产后方能处置,目前不能进行拍卖变卖。案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某某、北海华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盛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的财产因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来函建议暂缓执行处置,需进行企业重整重组,目前也不能进行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亦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后,依职权恢复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伟海审 判 员 冯英艳审 判 员 罗延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栾棉书 记 员 冯发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