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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宋辉与杜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辉,杜崎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3274号原告:宋辉,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崎民,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宋辉与被告杜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崎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杜崎民偿还货款531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是从事废品收购生意,收购后卖给了被告杜崎民,2015年11月10日被告欠我货款93100元,经原告数次追要,已偿还欠款40000元,下欠货款53100元未还,为此,我起诉到法院,提出如上请求。杜崎民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宋辉在浙江省台州市从事废品收购生意,收购后卖给被告杜崎民进行深加工。原告宋辉多次给被告杜崎民送货,部分货款未支付,2015年11月10日原告宋辉与被告杜崎民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杜崎民共欠原告宋辉货款93100元,被告杜崎民给原告宋辉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杜崎民欠宋辉塑料款总计931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叁千一百元整,身份证:,欠款人杜崎民,2015年11月10日”。欠条出具后,被告杜崎民于2016年2月6日偿还原告宋辉欠款10000元;2017年1月18日偿还欠款20000元;2017年6月7日偿还欠款10000元,合计共偿还原告宋辉货款40000元,下余53100元货款至今未还,为此,原告宋辉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及时偿还货款53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宋辉将废旧塑料交付给了被告杜崎民,则被告杜崎民理应按约及时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杜崎民及时支付货��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宋辉要求被告杜崎民偿还货款531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杜崎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辉货款531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元,由杜崎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长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记员王红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