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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明贤诉沭阳凯斯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明贤,沭阳凯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17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明贤,男,198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凯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庙头镇庙头街敖根路。法定代表人:翟月奇。上诉人范明贤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凯斯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6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明贤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明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明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范明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