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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相启凤、魏爱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启凤,魏爱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相启凤,女,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魏爱宝,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爱宝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