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相启凤、魏爱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启凤,魏爱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相启凤,女,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魏爱宝,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爱宝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