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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民终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终2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和信创展中心11楼1-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刘加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畅,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宁夏警官职业学院老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诉人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6民初222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畅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上诉人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慧琴审判员  任朝霞审判员  杨 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银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