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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钱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746号被执行人:钱鑫,男,男,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钱鑫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苏058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钱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被执行人钱鑫未自觉履行缴纳没收财产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钱鑫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钱鑫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没收财产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钱鑫仍负有继续缴纳没收财产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钱鑫没收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元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正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