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庞兵谢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兵,谢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54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兵,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敲诈勒索,于1997���被劳动教养三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2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600元,于2010年6月11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8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被告人谢军,男,住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8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0日对被告人谢军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兵、谢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萌萌、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持公诉,被告人庞兵、谢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兵伙同谢军经预谋盗窃,并于2017年1月26日21时许,在本市东三街“某某某”烧烤店库房内,盗窃速冻牛肉胸口肉50斤、速冻鸡翅尖30袋,速冻牛肉26斤、鸡胗10袋,鸡头10袋、鸡翅中10袋,猪手一件、喜林豆油4桶,以上被盗窃物品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总价值为3770元。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庞兵、谢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兵伙同谢军经预谋盗窃,并与2017年1月26日21时许,在本市东三街“某某某”烧烤店库房内,盗窃速冻牛肉胸口肉50斤、速冻鸡翅尖30袋,速冻牛肉26斤、鸡胗10袋,鸡头10袋、鸡翅中10袋,猪手一件、喜林豆油4桶,以上��盗窃物品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总价值为3770元。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及收条、证人于某、曲某某等人的证言、失主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庞兵、谢军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兵、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兵、谢军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失主已经与被告人谢军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谢军从轻处罚。被告人庞兵、谢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二、被告人谢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