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4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陈远东、陈远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东,陈远江,陈丽丽,陈家振,黄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914号申请执行人陈远东,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陈远江,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陈丽丽,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陈家振,男,193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黄振龙,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陈远东、陈远江、陈丽丽、陈家振与黄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周期将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曼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