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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晓雯与袁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雯,袁宝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801民初482号原告:张晓雯,女,45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被告:袁宝强,男,46岁,住石河子市。原告张晓雯与被告袁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宝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晓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袁宝强偿还农资款42758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229.93元(42758元×4.35%×4倍÷12个月×7个月);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551.6元(42758元×20%);4、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在原告处先后九次购买价值共计42758元的农资,因被告资金紧张,遂向原告承诺于2016年10月底前全部还清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九份。后被告未按承诺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袁宝强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3日至9月12日期间,被告袁宝强先后九次在原告张晓雯经营的金硕农资店赊购农资,价款合计42758元。具体日期及数额为:2014年4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农资2320元;4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农资246元;5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农资4098元;5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农资200元;6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农资864元;6月12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农资1200元;7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农资8280元;7月25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农资14330元;9月12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农资11220元;以上合计42758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九份,双方约定于2016年10月30日前还清所欠农资款。如果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内付清借款,自约定的付款人的第二天起,每日按照应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二给付违约金。以上农资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证实原告向原告出售总价为42758元的农资,同时证实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农资合同关系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袁宝强接收原告出售的农资后应依约履行清偿货款义务,即向原告支付农资款42758元。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在结算时未约定利息,且被告出具借条中也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在结算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书面约定,即按应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二给付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按欠款数额的20%支付违约金。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在被告出具欠条中也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但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履行违约金8551.6元(42758元×2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宝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晓雯支付农资款42758元;二、被告袁宝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晓雯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551.6元;三、驳回原告张晓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宝强负担(给付日期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慧桃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