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5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于金迟与曲向生、李振平、曲龙、曲凯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迟,曲向生,李振平,曲龙,曲凯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095号原告:于金迟,住德惠市。被告:曲向生,住德惠市。被告:李振平,59岁,住德惠市。被告:曲龙,36岁,住德惠市。被告:曲凯,32岁,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迟与被告曲向生、李振平、曲龙、曲凯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金迟经本院按其本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金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80元,均由原告于金迟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