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安琳琳与刘洪芬、安树庆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琳琳,刘洪芬,安树庆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3880号申请人:安琳琳。被申请人:刘洪芬。被申请人:安树庆。原告安琳琳诉被告刘洪芬、安树庆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红芬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以西、幸福街以南康城生活广场1号楼S10号商业用房一套,保全价值1710517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红芬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以西、幸福街以南康城生活广场1号楼S10号商业用房一套,保全价值1710517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