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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双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绍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双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绍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4028号原告:四川双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972790XM。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渠河中路37号双发城市广场*楼。法定代表人:王代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女,系四川双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绍富,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9日,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四川双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绍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双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双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双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峻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