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6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王小亮与林俊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亮,林俊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6844号原告:王小亮,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林俊豪,男,199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州市,原告王小亮诉被告林俊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俊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还清原告工资10811元整。事实与理由:被告雇请原告在假日广场巴黎屋装修,做抹灰工,工资10811元,双方说好完工后付清款项。但被告一再拖欠。双方到劳动局协商好2017年8月8日付清,但被告仍拖欠至2017年8月15日,当天被告写下一张欠款证明约定2017年8月26日付清。到2017年9月3日未付清,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原告王小亮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欠款证明;2.工程款欠条。被告林俊豪未到庭提出抗辩及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林俊豪雇请王小亮到假日广场的巴黎屋商铺做工程,负责油漆批灰,完工后双方经结算确认应付王小亮10811元。林俊豪于2017年8月15日出具欠款证明一份,确认欠王小亮10811元,承诺于2017年8月26日还清。后林俊豪仍一直拖欠并出具工程款欠条一份,再次确认欠款事实。王小亮经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亮陈述与被告林俊豪为雇佣关系,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王小亮就所述事实,提交欠款证明、工程款欠条等为证。欠款证明、工程款欠条上有林俊豪的签名,确认拖欠王小亮款项10811元。因林俊豪未到庭提出抗辩及对证据提出质疑,亦未提交相反证据,现未存在其他影响证据证明力的情形,故本院采信王小亮的证据及陈述。林俊豪拖欠王小亮劳务费用10811元,理应及时支付。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林俊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小亮支付劳务费10811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俊豪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小琪石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