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7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俊、魏宽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魏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30-1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又名刘梦雅),女,1988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魏宽成,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刘俊与魏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宽成有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宽成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车号为皖A×××××,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