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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田少娥、肖丹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少娥,肖丹丹,肖勇,程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田少娥,女,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州区,申请执行人肖丹丹,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肖勇,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淑娟,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田少娥、肖丹丹、肖勇与被执行人程淑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123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少娥、肖丹丹、肖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程淑娟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