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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卡禾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卡禾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杨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1943号原告:石家庄卡禾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180号珠峰花园21-2-2703。法定代表人:王良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建峰,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原告石家庄卡禾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卡禾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卡禾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卡禾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石家庄卡禾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亦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