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331号原告:娄某,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某,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立案。原告娄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娄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纪红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