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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331号原告:娄某,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某,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立案。原告娄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娄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纪红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