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0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金发诉上海康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金发,张满秀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0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金发,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满秀,女,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发,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康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水岸家苑****号。投资人:李传良。上诉人徐金发、张满秀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康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康晶房地产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5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金发、张满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康晶房地产事务所一审诉讼请求,并支持徐金发、张满秀一审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康晶房地产事务所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造成房价虚高。被上诉人康晶房地产事务所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2017年4月,康晶房地产事务所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徐金发、张满秀支付佣金18,000元(人民币,下同)及滞纳金(以每天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徐金发、张满秀支付居间产生的必要费用20,000元。一审诉讼中,康晶房地产事务所将本诉请求变更为:1、徐金发、张满秀支付康晶房地产事务所佣金18,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徐金发、张满秀支付康晶房地产事务所垫付的税费20,000元。徐金发、张满秀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康晶房地产事务所赔偿徐金发、张满秀损失58,000元(包含多支付房款损失50,000元、多支付税费损失3,000元、律师费5,000元。),一审诉讼中,徐金发、张满秀将反诉请求变更为:1、判令撤销徐金发、张满秀与康晶房地产事务所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2、判令康晶房地产事务所赔偿徐金发、张满秀损失58,000元(包含多支付房款损失50,000元、多支付税费损失3,000元、律师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26日,经康晶房地产事务所居间介绍,就徐金发、张满秀购买案外人金某的涉案房产(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事宜,康晶房地产事务所、徐金发及案外人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该涉案房屋的成交总房价款为900,000元(案外人净到手),房屋的交易税费由徐金发承担。同日,康晶房地产事务所与徐金发又签订《佣金确认书》,确认徐金发于过户当天向康晶房地产事务所支付佣金18,000元。2016年12月18日,徐金发、张满秀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涉案房产转让价款为900,000元。后徐金发、张满秀与案外人实际履行了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徐金发、张满秀取得了该涉案房产产权,共有该涉案房产。一审法院另认定,康晶房地产事务所在为徐金发、张满秀办理买卖房屋过户手续中,为徐金发、张满秀垫付买卖房屋交易税费20,000元,徐金发、张满秀庭审中表示同意支付康晶房地产事务所垫付的该税费。徐金发、张满秀为夫妻关系,共同要求康晶房地产事务所提供房产居间服务,进行涉案房产买卖事宜。一审法院认为,康晶房地产事务所与徐金发存在有效的居间合同关系,康晶房地产事务所为徐金发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亦已履行完毕,徐金发、张满秀取得买卖房屋的产权。徐金发应按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其却拖欠至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康晶房地产事务所为徐金发、张满秀垫付的买卖房屋交易税费20,000元,按约定应由徐金发、张满秀支付,徐金发、张满秀于庭审中亦表示同意支付康晶房地产事务所。对于徐金发、张满秀抗辩称,康晶房地产事务所在居间服务中欺诈徐金发、张满秀,与案外人串通、收取50,000元回扣,买卖房屋实际成交价为850,000元,致徐金发、张满秀多支付房屋价款50,000元及税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徐金发、张满秀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徐金发、张满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康晶房地产事务所亦否认存在收取案外人50,000元回扣的事实。故徐金发、张满秀反诉要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徐金发、张满秀系夫妻关系,共同要求康晶房地产事务所提供房产居间服务,进行涉案房产买卖事宜,康晶房地产事务所要求徐金发、张满秀支付佣金、利息损失及垫付税费的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判决:一、徐金发、张满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康晶房地产事务所佣金人民币1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该款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徐金发、张满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康晶房地产事务所垫付税费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徐金发、张满秀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徐金发、张满秀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25元,由徐金发、张满秀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并促成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上诉人应支付相应佣金。现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上诉理由,尚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徐金发、张满秀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由上诉人徐金发、张满秀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钱 卫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